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095號
原 告 吳飛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騰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
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
00元,原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之半數即500元,是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500元(計算式:0000-000=55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