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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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八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兆飛
法官李桂英法官林恆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