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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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六○號
聲請人中央信託局法定代理人己○○代理人 陳泰喜 相對人 江衡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丙○
乙○○甲○○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壹仟壹佰伍拾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0二號、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二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預納之送達郵費新台幣(下同)一千一百九十元,因實際支出九百二十元,餘額移由二審送達郵費,復經二審判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故不得列入本件應由相對人負擔之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游誼~T40~F0┌──────────────────────────────────────┐│附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元)│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一百五十萬元││├───────────┼──────────────┼───────────┤│二、第一審送達郵票│九百二十元││├───────────┼──────────────┼───────────┤│三、本裁定送達郵票│二百三十八元││├───────────┼──────────────┼───────────┤│合計│一百五十萬一千一百五十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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