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9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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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四О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且公訴人所訴被告之犯嫌,另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名應予告知,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明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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