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一四號
聲請人交通○○○區○道○○○路局南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蔡茂雄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佰壹拾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七七年度訴字第二一五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文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貳佰零柒元第一審送達費貳佰壹拾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零貳元合計伍佰壹拾玖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