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九六號
聲請人 宋伯文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嘉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嘉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八十八年度、八十九年度之營業所得稅稅額迄今尚未經國稅局查核完結,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前聲請裁定自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起展期至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止完結清算,惟仍未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再次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廖慧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