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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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三五八號
上訴人 林金枝
送達代收人甲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張恩賜~B法官陳添喜~B法官王有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詹貴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