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三四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有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即反訴原告達遠塑膠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複代理人 江文玉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王有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詹貴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