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五七號
聲請人 黃嶺梅 相對人己○○
乙○○丙○○
甲○丁○○戊○○法定代理人 劉秀媚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玖仟伍佰叁拾肆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己○○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0五號民事判決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二九六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是本件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文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
費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玖佰元第一審送達費參佰玖拾陸元本件程序費用貳佰參拾捌元合計壹萬玖仟伍佰參拾肆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