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二О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五七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五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緩刑四年,並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四月三日更犯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以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五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江奇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