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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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桃交簡附民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08號原告 劉政昌 被告 黃信哲
全鑫門實業有限公司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蔡鍾賢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桃交簡字第368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彭怡蓁法官何孟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亭妤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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