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41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正雄
穆羅進貴穆羅驍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少連偵字第266、102年度少連偵字第46號),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
414號案受理,並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壹、㈡㈢㈤犯行部分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4年4月1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尹吟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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