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訴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五三三號
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冒名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張明松
法官郭玫利法官任森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蘇恒仁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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