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8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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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80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化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化誼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化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
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增訂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並非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規定不得併合處罰之數罪,是修法前、後就此部分之規範並無不同,對受刑人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無庸為新舊法律之比較適用,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以為裁定。
三、經查,受刑人楊化誼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俱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而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俱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罪刑判決確定前(即102年2月18日前)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張禎庭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為││號││││年度案號├──┬────┬───┼──┬───┬───┤得易科│││││││法院│案號│判決日│法院│案號│確定日│罰金之│││││││││期│││期│案件│├─┼────┼────┼────┼────┼──┼────┼───┼──┼───┼───┼───┤│1│施用第二│有期徒刑│101年12│新北地檢│新北│102年度│102年│新北│102年│102年2│是│││級毒品罪│5月,如│月4日下│101年度│地院│簡字第79│1月29│地院│度簡字│月18日│││││易科罰金│午4時25│毒偵字第││2號│日││第792││││││以新臺幣│分許採尿│7762號│││││號││││││1,000元│回溯96小││││││││││││折算1日│時內之某│││││││││││││時許│││││││││├─┼────┼────┼────┼────┼──┼────┼───┼──┼───┼───┼───┤│2│施用第二│有期徒刑│102年1月│新北地檢│新北│102年度│102年│新北│102年│102年6│是│││級毒品罪│5月,如│月1日上│102年度│地院│簡字第31│5月20│地院│度簡字│月10日│││││易科罰金│午某時許│毒偵字第││42號│日││第3142││││││以新臺幣││454號、1│││││號││││││1,000元││969號│││││││││││折算1日││││││││││├─┼────┼────┼────┼────┼──┼────┼───┼──┼───┼───┼───┤│3│施用第二│有期徒刑│101年11│新北地檢│新北│102年度│102年│新北│102年│102年5│是│││級毒品罪│5月,如│月24日某│102年度│地院│簡字第21│4月23│地院│度簡字│月13日│││││易科罰金│時許│毒偵字第││92號│日││第2192││││││以新臺幣││575號│││││號││││││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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