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296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2965號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張世杰

訴訟代理人 謝文雄

被告 吳郭素貞 (即 吳克惠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克惠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六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克惠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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