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159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591號

原告 葉勝雄

訴訟代理人 周崇賢 律師

被告 戴榕萱

黃駿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45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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