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上重更(八)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重更(八)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榮坤律師右上訴人因被告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羈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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