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上重更(九)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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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重更(九)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忠股
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榮坤律師
宋皇佑 右上訴人因被告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之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再經本院訊問後仍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起再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葉居正法官莊俊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廖明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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