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交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五九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張明松
法官陳吉雄法官任森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文斌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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