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上重更(六)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重更(六)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重更(六)字第三一О號A
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榮坤右列因被告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七月六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同年十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楊明章法官王浦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蔡振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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