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一八八七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丙○○、丁○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玖拾肆萬貳仟叁佰叁拾壹元,折合銀元壹佰叁拾壹萬肆仟壹佰壹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叁仟壹佰肆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叁萬玖仟肆佰貳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玖仟叁佰捌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翁心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