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簡上字第四О號
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當事人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余仕明法官王昌鑫法官黃玉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梁高賓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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