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93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何昀駿
訴訟代理人  何忠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柏翰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6,432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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