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補字第28號
原 告 張富沛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 葉翎筠 發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747號),惟被告已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到院(請載明:訴之聲明、取得票據之事實
及理由、請求權基礎法條依據、證據),另備繕本1份逕
以雙掛號寄送被告,並檢具掛號回執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士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