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3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子傑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8年度偵字第33746號、第338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羅子傑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羅子傑與告訴人王涵為夫妻關係,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因不滿告訴人未告知其已離開北屯區居處且聯繫無著,竟於民國108年9月13日上午11時35分許,在北屯區以手機連接網路後,以「陶斯」之line帳號名稱,傳送內容為「幹你娘」、「老雞掰」、「搞啥小」、「耖雞掰」、「跟我說來北屯住」、「他媽騙我?」、「訊息不回?」、「電話不接」、「看08會不會把她家砸掉」、「幹你娘老雞掰」之文字訊息予告訴人。告訴人因在其友人 蔡欣容 之父親 蔡坤陸 所經營之中醫診所內休息,唯恐被告前來砸店,遂與被告相約在臺中市○○區○○路10之12巷口之「全家超商」前見面,嗣於同日中午12時許,被告抵達該巷口時,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持鋁棒毆打告訴人之左大腿,致告訴人受有左大腿挫瘀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前揭持鋁棒毆打告訴人之部分,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和解,告訴人並於109年2月14日具狀撤回本案傷害案件之告訴,此有刑事告訴撤回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就被告被訴傷害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被告被訴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另由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雅鈴提起公訴,檢察官徐雪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胡宜如
法官廖慧娟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捷菡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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