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吳有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姿瑩 間因105年度沙訴字第5號遷讓房屋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
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7,656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995元;就反訴部分之上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843,68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二者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
70元(計算式:1,995+13,875=15,870),未據上訴人繳納,
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前開裁判費15,870元,並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未
繳前開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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