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亡字第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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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亡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亡字第8號聲請人 李家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蘇燕玲 死亡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蘇燕玲(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鄰○○街○段○○○號)於民國八十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蘇燕玲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失蹤人蘇燕玲(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臺南市○○區○○里○鄰○○街○段○○○號)於73年7月29日即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多年,前經本院以96年度家催字第48號裁定公示催告,由聲請人刊登該公示催告之全文在臺灣民眾時報96年4月27日第5版,現陳報期間屆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之信息,為此爰依法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等語。
三、經查:失蹤人蘇燕玲於73年7月29日因不明原因離家後即無故失蹤,迄今音訊全無已逾23年,聲請人前曾就上情聲請本院以96年度家催字第4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96年4月27日刊登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惟迄今申報期間屆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信息等情,業經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並有戶籍謄本、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勞工保險局書函、中央健康保險局函等件在卷可稽,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茲申報期間已於96年11月27日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自得於蘇燕玲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宣告。
四、失蹤人自73年7月29日失蹤,計至80年7月29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書記官葉芳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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