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亡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亡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亡字第6號聲請人黃OOO前聲請人聲請宣告黃OO死亡事件,本院於97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黃OO(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巷○○弄○○號)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黃OO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子黃OO(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巷○○弄○○號)之職業為海軍偵潛士官,民國94年10月19日晚間在左營海外擔任s70c2316機偵潛員執行落鑑訓練任務時,搭乘之s70c直昇機意外墬海失蹤,生死不明,此併有國防部94.10.24隨玟字第0940006248號失蹤通報令、95.4.25徑玟字第0950001856號死亡通報令各一份足資證明。聲請人前曾聲請本院准以96年度家催字第52號公示催告,並已依規定於96年6月28日將該公示催告之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之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黃OO死亡之判決等語。
二、按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3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黃OOO之子黃OO於94年10月19日晚間在左營海外擔任s70c2316機偵潛員執行落鑑訓練任務時,搭乘之s70c直昇機意外墬海失蹤,生死不明之事實,有國防部94.10.24隨玟字第0940006248號失蹤通報令、95.4.25徑玟字第0950001856號死亡通報令在卷可參。查本院以96年度家催字第52號准對失蹤人黃OO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聲請人並刊登該公示催告的公告在96年6月28日中華日報,茲申報期間已於97年1月28日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8條第3項規定,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宣告。
四、失蹤人黃OO自民國94年10月19日失蹤,計至民國95年10月19日屆滿一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書記官鄭隆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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