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桃簡字第839號
原 告 張汶森
被 告 潘勝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三月二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
有明文。經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2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司促卷第
2頁),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0
萬元,及自110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見本院桃簡卷第15頁),核原告所為僅係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 黃秀枝 向其借款50萬元,並交付被告簽發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作為擔保,屆期提示系
爭支票,未獲付款,屢經催討,被告置之不理,為此,爰依
票據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
變更後聲明所示。
二、被告則以:我將系爭支票借給黃秀枝,黃秀枝持系爭支票向
原告借錢,黃秀枝說會負責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其因借款予黃秀枝,黃秀枝交付被告所簽發之系爭
支票作為擔保,其屆期提示系爭支票後不獲支付遭退票等情
,有系爭支票、台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黃秀枝信函及
匯款申請書等證據附卷可參(見本院司促卷第3頁,桃簡卷
第17至22頁),堪認為真實。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
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分別
定有明文。票據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
,悉依票上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
票據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最高法院
101年度台簡上字第23號民事判決參照。次按票據法第13條
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
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
者,不在此限。故除執票人取得票據係出於惡意者外,票據
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前手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
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621號民事判決參照。執票
人自有正當處分權人之手,受讓票據,且非出於惡意時,得
享有票據上之權利,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65號民事
判決參照。經查,原告自黃秀枝處取得系爭支票,於系爭支
票提示不獲付款後,即得向發票人即被告主張票據上權利,
被告應負發票人責任,兩造間之票據關係與被告借用系爭支
票予黃秀枝之借用關係,兩者各自獨立,被告不得以其與原
告之前手黃秀枝間之事由,對抗原告,被告抗辯黃秀枝向其
借用系爭支票,作為向他人借款週轉之用,黃秀枝說會負責
,並提出黃秀枝出具之信函為證云云(見本院桃簡卷第15頁
、第16至17頁),自不得對抗原告。因此,原告依系爭支票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50萬元自有理由。
五、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
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
133條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支票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為11
0年3月22日,有退票理由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司促卷第3
頁),依上開說明,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
票據債務自110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自有理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萬元,
及自110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
經本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併此敘明。
八、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九、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確定訴訟費用額如
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明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書記官石曉芸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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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退票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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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W0000000│50萬元│被告│臺灣土地銀│110年3月20│110年3月22│本院司│
││││行大園分行│日│日│促卷第│
│││││││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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