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補字第30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素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士久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8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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