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補字第30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素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士久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8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