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交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甲○○被告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陸華寧 被告丙○○上列被告等因民國94年度交訴字第93號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蔡正雄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