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7號聲請人乙○○被繼承人甲○○上列聲請人聲明被繼承人甲○○於民國95年4月7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主文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應連續刊登參日)之翌日起肆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鈺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