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上字第381號上訴人戊○○
丁○○己○○乙○○丙○○甲○○庚○○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建中 律師即昱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間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因上訴人不服本院九十四年度重上字第三八一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一千六百七十一萬一千二百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二十三萬八千七百零四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張靜女法官藍文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書記官顧倪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