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附民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12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蔡文玉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上易字第1239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蔡明宏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