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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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140號原告乙○○被告甲○○被告翊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丙○○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上易字第154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林銓正法官吳啟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采廷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