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再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聲再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再字第346號聲請人甲○○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94年度上易字第204號,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而所謂原判決係指原確定之判決而言,如第二審確定之案件,則應提出第二審判決之繕本,始為合法。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係對於本院所為94年度上易字第204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其僅提出文書節本、華南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支票影本、計算表、書函、辯護書狀等件,未據附具原確定判決繕本,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有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王麗莉法官楊貴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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