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97號原告乙○○
號12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2,575元(計算式為:
公告土地現值500元/平方公尺×965.15平方公尺=482,5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民事庭法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書記官蕭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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