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八年度聲沒字第二○號、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五○三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壹個(殘渣袋重零點壹柒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壹柒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所移送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一個(殘渣袋重零點一七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零點二一七八公克),係屬違禁物,因被告甲○○所涉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五○三四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一個(殘渣袋重零點一七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零點二一七八公克),被告於警詢、偵訊中均坦承為供其所施用之物,且經送驗後,確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九十七年九月十八日草療鑑字第○九七○○○八二三六號鑑定書一紙附卷可稽,堪認本件扣案之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規定之毒品,依同法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及持有,係屬違禁物,又上開殘渣袋一個,已難與海洛因析離,應與海洛因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依首揭說明,應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虹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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