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23號原告甲○○被告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桃園蓮華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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