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03號原告甲○○
號4樓被告乙○○
號4樓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17,413元(即原分配表次序3之分配金額改為2,800元、次序8之分配金額改為350,000元、次序9之分配金額改為8,080元,則原告可取得之金額為2,517,4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5,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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