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壢交簡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7年度壢交簡字第5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繁雜,非經常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卓立婷法官潘進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美惠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