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99號原告Danriver,Inc.(中文譯名:廣川公司)
a,法定代理人戊○○原告丙○○原告3甲00000000000000(中文譯名:三希科技有限公
司)
.BBri法定代理人戊○○原告乙000000000000000000(中文譯名:廣茂公司)
a,法定代理人戊○○上列4人訴訟代理人 劉立恩 律師被告泰晶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桃園市○○○路○段○號16樓之兼上列1人法定代理人丁○○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8,885,684元(以美金8,226,600元加新台幣206,000,000元計算,其中美金部分以原告97年3月12日起訴時台灣銀行美金即期賣出匯率30.74折計,即8,226,600x30.74=252,885,684,252,885,684+206,000,000=458,885,68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655,4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