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更(一)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更㈠字第54號上訴人金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奧圖象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藍松喬 律師複代理人 簡長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游明仁法官郭松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書記官方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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