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224號
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同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三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兩造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被告之最新入出境日期證明書。中華民國95年4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8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