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0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江彗鈴律師
林志銘律師 張崇哲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林文成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二人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8月12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同年11月12日、95年1月12日延長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5年3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周莉菁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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