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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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4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台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審理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書記官劉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