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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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39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洪麒翔

選任辯護人 劉怡廷 律師(民國114年7月2日解除委任)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易字第7號,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4年7月31日上午9時30分整,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李政庭

法官王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書記官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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