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0994號
原告 張振盛
被告 張淑晶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淑晶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追加起訴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追加後為新臺幣(下同)柒拾玖萬貳仟玖佰肆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捌仟柒佰元,扣除原告起訴已繳第一審裁判費參仟 陸佰肆拾 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伍仟零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