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95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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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954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顧至浩

張語芮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吳佩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侵占款項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0年2月9日寄存於上訴人住所及居所地之警察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有送達證書3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1份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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