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95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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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954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顧至浩
張語芮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吳佩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侵占款項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0年2月9日寄存於上訴人住所及居所地之警察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有送達證書3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1份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