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重上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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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35號

上訴人 蔡建賢 律師即 劉文恭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劉秋立 等53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42號判決,提起上訴,並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10,000元本息,嗣於本院擴張請求金額為4,429,441元本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996元,扣除已繳8,265元,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71,731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擴張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

法官蔣志宗

法官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書記官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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